(2017)辽0791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建忠与杨建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忠,杨建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1民初690号原告:杨建忠,男,1968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杨建伟,男,1964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凤芝(系被告妻子),女,1965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娘娘宫镇祥茂村***号,身份证号:2107241965********。原告杨建忠诉被告杨建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建忠负担。审判员 高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雨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