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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91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建忠与杨建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忠,杨建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1民初690号原告:杨建忠,男,1968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杨建伟,男,1964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凤芝(系被告妻子),女,1965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娘娘宫镇祥茂村***号,身份证号:2107241965********。原告杨建忠诉被告杨建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建忠负担。审判员 高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雨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