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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4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忠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忠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532号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张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成,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孙忠国,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忠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文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