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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乔正杰与刘百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正杰,刘百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2304号原告:乔正杰,男,1985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刘百功,男,1963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关于原告乔正杰诉被告刘百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乔正杰以双方已经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正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正杰负担。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