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乔正杰与刘百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正杰,刘百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2304号原告:乔正杰,男,1985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刘百功,男,1963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关于原告乔正杰诉被告刘百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乔正杰以双方已经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正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正杰负担。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