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62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伟娟、雷后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伟娟,雷后生,雷后成,雷后贵,雷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62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潘伟娟,女,1979年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被执行人雷后生,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雷后成,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被执行人雷后贵,男,1960年9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被执行人雷小军,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本院在执行潘伟娟与雷后生、雷后成、雷后贵、雷小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4日查封被执行人雷小军所有的坐落于云和县云和镇车站路4号北幢402室的房产,现被执行人雷后生、雷后成、雷后贵、雷小军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解除被执行人雷小军所有的坐落于云和县云和镇车站路4号北幢402室房的查封【产权证号:云土国用(2010)第01162号;201000022198】。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卫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