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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1执27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祥林、梁远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林,梁远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1执27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祥林,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川县农民,现住钦州市。被执行人梁远鹏,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住。李祥林与梁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2017)桂0721民初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祥林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7)桂0721民初1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梁远鹏履行以下义务:归还申请执行人李祥林欠款1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于同日依法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远鹏自愿归还申请执行人李祥林欠款1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在得到义务款人民币15000元后,确认本案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实现,同意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721民初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廼海审判员  黄耀辉审判员  潘成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日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