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2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朱某1与蔡某1蔡某2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1,蔡某1,蔡某2,蔡某3,陈某2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2779号原告:朱某1,男,2000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陈某1(系原告母亲),女,1981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蔡某1,男,1996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蔡某2,男,2001年4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蔡某3(系蔡某1、蔡某2父亲),男,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陈某2(系蔡某1、蔡某2母亲),女,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朱某1与被告蔡某1、蔡某2、蔡某3、陈某2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1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1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朱某1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朱某1负担200元。审 判 员 谢再守法官助理 石朝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