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1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武汉晓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张汉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晓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张汉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1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武汉晓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七雄路革新大道交汇处海峡.IBD创业城创业大厦15层(8)。法定代表人:何小和,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汉钟,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现羁押于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晓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汉钟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汉钟名下有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七路西、革新大道北武汉海峡科技创业基地企业总部栋/单元7层办公1-11号、8层办公1-11层共计22套房产。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武汉晓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对该22套房产享有抵押权,且首轮查封法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复函同意由本院对该22套房产进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汉钟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七路西、革新大道北武汉海峡科技创业基地企业总部栋/单元7层办公1-11号、8层办公1-11层共计22套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万昕人民陪审员 魏立强人民陪审员 骆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肖述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