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曹光辉 与张宁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光辉,张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209号申请执行人:曹光辉。被执行人:张宁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光辉与被执行人张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20000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通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预售房产一套,诉讼中依法进行了轮候查封。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张宁宁拒不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协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预售房产为轮候查封且无优先受偿权,暂无法进行处置。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吴胜林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汝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