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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衡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燕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燕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24民初501号 原告衡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交通东路521号衡东县碧桂园销售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经理。 被告陈燕虎。 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衡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燕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衡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申请撤回起诉,是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未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42元,由原告衡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文韬 代理审判员  胡炎春 人民陪审员  向建社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旷诗雪 校对责任人:许文韬 打印责任人:旷诗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