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22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贾国聪与李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国聪,李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409号原告:贾国聪。被告:李强。原告贾国聪诉被告李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国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国聪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佳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