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贾国聪与李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国聪,李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409号原告:贾国聪。被告:李强。原告贾国聪诉被告李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国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国聪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佳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