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韩彩丽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艳,韩彩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刑初680号自诉人黄艳艳,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人韩彩丽,女,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自诉人黄艳艳以被告人韩彩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黄艳艳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黄艳艳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黄艳艳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周献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