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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家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453号被执行人陈家波,男,汉族,1982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我院依职权依法执行陈家波罚金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渝0233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4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韩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乐 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