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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振锋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振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662号罪犯林振锋(累犯),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福建省永泰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5年11月22日因盗窃罪被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09年7月7日因盗窃罪被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1年3月17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马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8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26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林振锋于2012年10月17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32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2023年2月2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自2015年10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计获得积分2670分,考核期自2015年6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计获得积分3270分,兑换5次表扬。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5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振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振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