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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恢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车英伟、周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英伟,周彤,刘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825号申请执行人车英伟,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执行人周彤,女,1989年1月7日出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刘海峰(系被告周彤丈夫),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车英伟与被执行人周彤、刘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商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