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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邱冬兴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978号罪犯邱冬兴,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潭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冬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以(2015)南刑执字第3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又于2016年5月26日以(2016)闽07刑更10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8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冬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2次表扬。本次减刑缴纳财产性判项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核表,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进账消费清单,缴款票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冬兴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周黎敏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