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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与乔宽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乔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419号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乔宽,男,汉族,1984年3月14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乔宽罚金刑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现该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大龙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宏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靖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