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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行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苗玉华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02行初267号原告苗某某,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济南高新区。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大坤,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国庆,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尹圆,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文人民陪审员  叶德行人民陪审员  王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