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民终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宋耀景与保靖县汇众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耀景,保靖县汇众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民终6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耀景,男,住保靖县迁陵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靖县汇众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靖县。法定代表人:张家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慧勇,男,住保靖县迁陵镇。上诉人宋耀景因与被上诉人保靖县汇众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保靖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5民初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耀景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宋耀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耀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宋耀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向柏林审 判 员 陈春亮审 判 员 李华华二○一七年八年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向俊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