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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民初10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胡航军与童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航军,童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10523号原告:胡航军,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童义,男,199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原告胡航军为与被告童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胡航军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航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航军撤回对被告童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胡航军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李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妍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