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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靖宇县景山镇双阳村村民委员会与靖宇县蓝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宇县景山镇双阳村村民委员会,靖宇县蓝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787号原告:靖宇县景山镇双阳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靖宇县。法定代表人:邢瑞杰,系村主任。被告:靖宇县蓝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法定代表人:李国,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靖宇县景山镇双阳村村民委员会与靖宇县蓝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靖宇县蓝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靖宇县景山镇双阳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靖宇县景山镇双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靖宇县双阳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立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施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