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秀霞、卓凤梅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秀霞,卓凤梅,陈凤荣,陈风泉,陈秀楚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8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秀霞,女,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程埔路**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卓凤梅,女,193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程埔路**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凤荣,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万坂村***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风泉,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程埔路**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秀楚,女,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路**号*座***单元。上诉人陈秀霞因与被上诉人卓凤梅、陈凤荣、陈秀楚、陈风泉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4民初15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秀霞上诉称,本案被告陈秀楚的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北环中路128号南城5幢203,根据民诉法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移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继承人陈金模的主要遗产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程埔路,属于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陈秀霞关于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晓慧审判员 杨贵先审判员 吴新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颖倩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