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清德、苏为民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德,苏为民,叶友印,蔡祖发,庄维山
案由
非法捕捞水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83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清德,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文盲,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苏为民,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文盲,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叶友印,男,1969年5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苍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蔡祖发,男,1951年11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庄维山,男,1959年9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文盲,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7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清德、苏为民、叶友印、蔡祖发、庄维山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清德、苏为民、叶友印、蔡祖发、庄维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为民、叶友印、王清德在明知是东海禁渔期的情况下,仍以每天每人200元的报酬雇佣明知是东海禁渔期的被告人蔡祖发和庄维山协助捕捞水产品。1.2017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苏为民、王清德、蔡祖发、庄维山四人驾驶无证渔船在苍南县霞关镇北关外海域使用违反网目尺寸规定的漂流单片刺网网具非法捕捞龙头鱼40公斤,销售后非法获利人民币320元,被告人庄维山非法获取报酬人民币200元。2.2017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苏为民、叶友印、王清德、蔡祖发四人驾驶无证渔船在苍南县霞关镇北关外海域使用违反网目尺寸规定的漂流单片刺网网具非法捕捞龙头鱼84公斤,后于当日10时45分许被苍南县公安与渔政联合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另查明,被告人庄维山于2017年7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清德、苏为民、庄维山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清德、苏为民、叶友印、蔡祖发、庄维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网具网目尺寸认定书、清点称重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海渔政〔2017〕3号文件、农业部〔2013〕1号《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辨认笔录、归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清德、苏为民、叶友印、蔡祖发、庄维山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清德、苏为民、叶友印、蔡祖发、庄维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庄维山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清德、苏为民、叶友印、蔡祖发、庄维山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清德、苏为民、叶友印、蔡祖发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判处被告人庄维山一个月至二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清德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缓刑五个月。二、被告人苏为民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缓刑五个月。三、被告人叶友印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四、被告人蔡祖发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五、被告人庄维山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以上五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清德、苏为民违法所得人民币320元、被告人庄维山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上缴国库。七、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流刺渔网35张、起网机1台,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春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吴萌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