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18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吕建、罗帮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吕建,罗帮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18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10166016负责人袁江陵,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吕建,男,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罗帮群,女,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吕建、罗帮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银行、车辆、工商等单位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吕建、罗帮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抵押物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截止2017年8月30日,被执行人吕建、罗帮群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借款本金195342.4元及利息、手续费、滞纳金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的债务利息、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2191元及保全费用157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03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磊审判员 丁 宏审判员 杨德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 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