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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337号原告:王某,女,汉族,,现住阜城县。被告:高某,男,汉族,,现住阜城县。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抚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