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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横栏镇山田五金厂与江门市江海区泰富灯饰厂、蔡惠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横栏镇山田五金厂,江门市江海区泰富灯饰厂,蔡惠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945号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山田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富横东路杰上照明有限公司直入100米后面第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6402803K。投资人:伍伟良,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家平,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有甫,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江门市江海区泰富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高新区**号。经营者:蔡惠兰。被告:蔡惠兰,女,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山田五金厂(以下简称山田五金厂)诉被告江门市江海区泰富灯饰厂(以下简称泰富灯饰厂)、蔡惠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投资人伍伟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家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泰富灯饰厂、蔡惠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田五金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2308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原告应被告要求提供五金配件,但被告并未支付相应货款。截止目前,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122308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付,为此向法院起诉。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答辩,也没有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被告蔡惠兰是被告泰富灯饰厂的经营者。原告与被告泰富灯饰厂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原告应被告泰富灯饰厂要求提供五金配件,但被告并未支付相应货款。2015年11月16日,被告蔡惠兰向原告出具《欠据》,确认被告泰富灯饰厂欠原告货款122308元,并承诺于2016年5月份支付,但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付,为此向法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据》及原告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泰富灯饰厂拖欠原告货款122308元,有原告提交的《欠据》及原告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蔡惠兰作为被告泰富灯饰厂的经营者,依法应对被告泰富灯饰厂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两被告无故拖欠原告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江门市江海区泰富灯饰厂、蔡惠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山田五金厂货款122308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6元,由被告江门市江海区泰富灯饰厂、蔡惠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旭桂审判员  姚红波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康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