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02民初3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梅琴与姜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琴,姜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3118号原告:李梅琴,女,195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姜婕,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原告李梅琴与被告姜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李梅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梅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柳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