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纪家秀、郑优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纪家秀,郑优香,池英优,池英福,张龙炳,吴子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1843号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余道业,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振华,男,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仙信用社职工。被告:纪家秀,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郑优香,女,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池英优,男,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池英福,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张龙炳,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吴子鹏,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纪家秀、郑优香、池英优、池英福、张龙炳、吴子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107元,减半收取553.5元,由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苏新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詹新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