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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5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井利与陈润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井利,陈润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5016号原告:杨井利,男,1964年7月2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陈润吉,男,1960年11月1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杨井利与被告陈润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井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润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井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工程需要资金在原告处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息2分,承诺年底给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能给付,为此诉至法院。陈润吉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4日,陈润吉向杨井利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月利二分,并出具借条一枚。此款经杨井利多次催要未果。上述事实,有杨井利的陈述、陈润吉为杨井利出具的借条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润吉为原告杨井利出具的借条,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陈润吉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支付原告杨井利利息。原、被告之间约定月利二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陈润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润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杨井利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24日起按照月利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陈润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亚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英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