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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民终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志平、隆尧县公安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志平,隆尧县公安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终23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李志平,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隆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战锋,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隆尧县公安局,住所地隆尧县隆尧镇康庄路152号。法定代表人:邱延青,该局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民,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志平因与被上诉人隆尧县公安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5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对双方所主张的诉求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查实、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5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志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小双审判员  张庆安审判员  谢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菊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