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7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仲任与被执行人张春梅、刘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797-1号本院于2017年07月27日作出刘仲任与张春梅、刘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查封了张春梅名下豫QQ46**福克斯牌小型汽车一辆、刘莉名下豫QRR9**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现因张春梅、刘莉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张春梅名下豫QQ46**福克斯牌小型汽车的查封。二、解除对刘莉名下豫QRR9**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金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