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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18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红霞与四川德阳耐特铸钢有限公司、刘洪华、赵玉清、曾自豪、曾丽梦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霞,四川德阳耐特铸钢有限公司,刘洪华,赵玉清,曾自豪,曾丽梦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839-3号原告:李红霞,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特别授权),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德阳耐特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小汉镇高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597160988。第三人:刘洪华,男,汉族。第三人:赵玉清,女,汉族。第三人:曾自豪,曾用名:曾笠强。第三人:曾丽梦,曾用名:曾刘柳。李红霞诉四川德阳耐特铸钢有限公司、刘洪华、赵玉清、曾自豪、曾丽梦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红霞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霞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霞的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计4,400.00元,由原告李红霞负担。审判员  叶成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