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4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毕研平与青岛金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赵士峰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研平,青岛金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赵士峰,代联启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148号原告:毕研平,女,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青岛金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247-263号中新商厦1612户。法定代表人:梁凤鹏,经理。被告:赵士峰,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代联启,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毕研平与被告青岛金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赵士峰、代联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毕研平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研平撤诉。审 判 员 宋治宇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