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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家船与云海煤矿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家船,金沙县云海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273号申请执行人马家船,男,1986年10月10日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成强,男,金沙县木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金沙县云海煤矿。法定代表人:吴祥云,男,金沙县云海煤矿矿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案字(2016)11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受理了马家船申请执行金沙县云海煤矿工伤待遇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金沙县云海煤矿应当给付马家船工伤待遇赔偿款人民币63469.00元,承担执行费860.00元。被执行人金沙县云海煤矿由于环境污染治理,正在技改当中,未正常生产。查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为金沙县云海煤矿涉及债务较多,金额较大,本院正在考虑是否对金沙县云海煤矿进行评估拍卖。暂无执行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体福审判员  方世康审判员  代守泽书记员  易 军书记员  易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