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6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魏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魏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6619号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2号乐园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陆斌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丹,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该公司职工。被告:魏祥,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