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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5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叶荣华、万良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荣华,万良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5执异1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叶荣华。委托代理人刘昊,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万良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良银与被执行人叶荣华、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叶荣华于2017年8月15日对本院冻结叶荣华的银行存款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叶荣华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叶荣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叶荣华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