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刑更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琪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刑更106号罪犯王琪,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现在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2013)鄂黄州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16年5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现刑期至2018年5月28日止。执行机关黄州监狱于2017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琪自2016年第一季度至2017年第一季度,获得三次表扬、一次记功,共获监狱四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黄州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琪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不变。刑期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管小华审判员 严 怀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华 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