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与王赛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王赛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187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城北和森大道与XX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邹焕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雄坤,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清健,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赛晚,男,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现住双峰县。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诉被告王赛晚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赛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王赛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袁红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泽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