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99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诉刑诉[2017]1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至本市奉贤区环城东路XXX号饭店,以钻门缝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陈某放置于收银台处的价值人民币350元的白色三星手机1部。2017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至本市闵行区龙茗路XXX号酸辣粉店,以破坏门把手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胡某某放置于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500元及身份证2张。2017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至本市闵行区宝城路XXX号芬迪养生店,以暴力破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薛某某放��于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600元及价值人民币352元的金色酷派手机1部。2017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至本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南路XXX号帝豪理发用品店,以破坏门把手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韩某放置于柜台上的咖啡色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身份证1张及银行卡1张。2017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至本市奉贤区南桥镇江南路XXX号愫馨阁饭店,以破坏门把手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何某某放置于收银台抽屉内的香烟6包,其中2包中华牌香烟价值人民币90元,其余4包香烟的价值不予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薛某某、韩某、胡某某、陈某、何某某的陈述,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照片、搜查笔录、���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能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但本案尚有损失未挽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五百元、退赔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六百元、退赔被害人韩某人民币三百元。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黑色帽子一个、蓝色手电筒一个、黑色口罩一个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 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巾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