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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5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5276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刘某某,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田区。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于2017年6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静,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2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买卖身份证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提出从轻意见(详见书面辩护词)。 查明事实 2017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在一个QQ群里看到有人求购居民身份证。��便萌生出从他人处购买到居民身份证后再转卖获利的想法。刘某某通过网络以100元人民币1张的价格购买到20张他人的居民身份证。之后其在名为“(SFZ)ONECREW”的QQ群里发布信息叫卖居民身份证。2017年6月10日晚,刘某某和他人(另案处理)在QQ群里商定以150元一张的价格买卖20张居民身份证,并约定在深圳市龙华区三和人才市场附近进行交易。2017年6月11日16时许,刘某某与他人在三和人才市场对面河边正在进行交易时被巡逻的民警盘查发现,民警当场将刘某某抓获归案,并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20张居民身份证。 本院意见 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身份证、苹果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雯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 霞(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