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董俊秀诉被告李秋、丁连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俊秀,李秋,丁连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73号原告董俊秀,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来辽中区。委托代理人赵文涛,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满族,系辽宁众志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李秋,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丁连阳,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原告董俊秀诉被告李秋、丁连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俊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董俊秀承担。审 判 长 于秀丽审 判 员 杨 涛人民陪审员 房振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