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珍旺、管辉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271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吴珍旺,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管辉果,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珍旺、管辉果、管辉仁、吴祖兴、江继桃、冯丽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29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887.5元由吴珍旺、管辉果承担。因吴珍旺、管辉果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吴珍旺、管辉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吴珍旺、管辉果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吴珍旺、管辉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并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2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冬生审判员 王伟显审判员 钟增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淑珍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