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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杨忠文贩卖毒品罪(罚金)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7执534号被执行人杨忠文。本院在执行天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移送执行杨忠文贩卖毒品(罚金)一案中,本院2014年4月9日制作的(2014)天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忠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天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于2017年4月26日移送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忠文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登记、车辆和工商登记等信息,且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应当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2627执5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4)天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治桂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