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行申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上海永诚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永诚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行申9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93号。法定代表人章一民,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艺耀,上海明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永诚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苑路丹桂公寓18幢403室。法定代表人裘丽芳,该单位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饶青峰,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问建峰,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上海永诚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该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行终字第5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国贤代理审判员 戴文波代理审判员 楼缙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芳?PAGE?-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