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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民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肖红纪、赵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红纪,赵海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民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肖红纪,男,193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被执行人:赵海龙,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中心路67号。代表人:王方琪,经理。申请执行人肖红纪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博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红纪与被执行人赵海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3)博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