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刑更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欧阳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阳超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984号罪犯欧阳超,男,1982年6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13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阳超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欧阳超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欧阳超于2009年9月开始担任广西德天化工循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德天公司)华南片区销售经理,主要在广州市天河区桃园西路637号远洋明苑F栋1409的华南片区的办事处上班,负责钛白粉销售及货款收取。自2010年6月开始,欧阳超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收取客户支付给德天公司的钛白粉货款后私自截留及私自变卖德天公司在1广州市库存的钛白粉的方式,将客户支付给德天公司的货款存入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除了将部分货款汇到德天公司指定的账户外,将其余的货款占为已有,用于其赌博、购买彩票、小汽车及挥霍。2013年12月30日,被告人欧阳超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人欧阳超共侵占德天公司货款人民币3641929.5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五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485.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欧阳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阳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红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