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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3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郑洪、缪宝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洪,缪宝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665号申请执行人郑洪,男,汉族,1986年4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缪宝铃,男,汉族,1972年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人郑洪与被执行人缪宝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26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缪宝铃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将缪宝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查封被执行人缪宝铃名下坐落于福安市城南南郊鹤山东路91号房产(产权证号:00××44),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民初262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瑞方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郑健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