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毕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毕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120号罪犯毕航,男,1969年4月4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33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毕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8月28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204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毕航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2月10日许,边进与被告人毕航联系,帮助毕航购买毒品,双方约定价格为冰毒每克人民币360元、麻古每粒人民币40元。后毕航在长春市存款人民币13.02万元到边进指定账号做为贩毒款项。同年3月5日,边进将所购毒品藏在一液晶显示器后在珠海市以航空货运方式发货给毕航。在毒品经过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时被公安机关发现,2011年3月8日,毕航在长春朝阳区锦水路全一物流有限公司取货时被民警人赃并获。从现场勘查的50.52克红色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289克白色晶体中未检出常见毒品。系犯罪未遂。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十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6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3次。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毕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九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毕航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7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红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