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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许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3123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黎某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男,汉族,1986年6月13日生,该公司职员,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被告:许某,男,汉族,1991年1月22日生,原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许某的地址,致文书无法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