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艾剑青、黎惠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剑青,黎惠琴,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508号申请执行人艾剑青,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申请执行人黎惠琴,女,196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李强,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申请执行人艾剑青、黎惠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强正在洪城监狱服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2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节辉人民陪审员 武贞娥人民陪审员 熊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