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5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柳代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代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5刑初167号公诉机关大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代团,男,1993年6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大田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公诉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代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小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代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0日凌晨0时30时许,被告人柳代团在醉酒驾驶闽G×××××号普通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周某1,从大田县均溪镇赤岩山路名门大酒店出发前往白岩山南路鸿图中学,行驶至南山路大华家纺路段时,因操作不慎致摩托车侧翻,造成周某1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柳代团主动呼叫路过群众拨打110和120报警呼救,并将被害人送往大田县医院救治。民警赶到医院后发现柳代团由酒后反应,遂在大田县医院对柳代团提取血样。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柳代团血样检出乙醇浓度为117.01mg/100ml。经大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柳代团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1无责任。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柳代团自动向大田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凉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柳代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证人周某2的证言、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裁定书、收据、出院记录、刑事谅解书、破案经过、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大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柳代团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柳代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柳代团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柳代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和积极支付赔偿款及取得谅解的情节,并结合所在社区建议实施社区矫正意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代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传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詹小红附本案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PAGE 来自: